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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遺失時,進口人得敘明遺失原因、原國際進口證明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證號及發證日期,並檢具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保證文件或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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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