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19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9條
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依輸出許可證核准之內容辦理。 輸出許可證各項內容,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變更。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得申請展延。 第一項貨品通關後一個月內應將核銷用聯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全部出口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但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輸出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