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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9條

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依輸出許可證核准之內容辦理。 輸出許可證各項內容,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變更。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得申請展延。 第一項貨品通關後一個月內應將核銷用聯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全部出口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但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輸出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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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