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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20條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我國通商口岸過境或轉口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之文件及進口國政府核發之保證文件,或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事先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許可。 進儲我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之文件及進口國政府核發之保證文件,或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向貿易署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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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