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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第2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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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