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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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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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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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