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戶籍法施行細則 › 第29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