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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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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人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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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
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戶長之配偶。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四、戶長…
第5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
第7條
各機關需用戶籍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查對。前項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
第8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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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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