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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 第77條
戶籍法 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
第六十八條
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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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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