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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範房地合一稅收入的分配及運用,以確保稅收收入有效運用於相關政策目標,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與國民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2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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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
第十四條之四
至
第十四條之八
及
第二十四條之五
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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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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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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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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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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