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