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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4條

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 二、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 三、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 四、教化一切事項。 五、被告性行報告事項。 六、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 七、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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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