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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 報告所長,提交所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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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