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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5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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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