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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6條

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額,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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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