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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04條

第 五 章 獎懲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所定逾限繳納稅款,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刪除) 二、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核定暫繳稅款者。 三、逾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者。 四、逾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期限,繳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款者。 五、逾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發繳款書填載之限繳日期,繳納補徵稅款者。 六、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繳納決算、清算申報應納稅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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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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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