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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第7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仍應依本法
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檢附有關書表單據;其依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應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由稽徵機關依本法
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依本法
第一百零二條之三
第二項規定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仍應依本法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第四項規定檢附有關書表單據;其依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規定應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由稽徵機關依本法
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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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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