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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第109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0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十八條之七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六十五條之一
,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四條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
第八條之十一
、
第十七條之一
、
第十九條之二
至
第十九條之五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四十八條之十
及
第六十五條之一
,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
第六十一條之一
及
第七十條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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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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