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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0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八條之七,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八條之十一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五,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六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十條,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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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