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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凡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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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