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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第122條
所得稅法 第122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所稱各種書、表、簿、據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製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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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21條
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第123條
本法所稱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第124條
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25條
(刪除)
第125-1條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
第125-2條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
第1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121條
看 所得稅法 全文
第1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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