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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及工作人員出入港口時,除依規定辦理船舶出 入港手續外,並應繕具人員進出港報驗登記表及名冊,送海岸巡防機關查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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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