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打撈業管理規則
› 第16條
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打撈業因打撈沈船或物資須使用爆炸物時,應將爆炸物之品名、規格、數 量,詳細記載於出入港報告單之裝載貨物欄內註明,並檢附證明於「人員 進出港報驗登記表」之檢附文件欄內。 打撈業使用爆炸物,應按月填具打撈實際進度及爆炸物使用量報告表送當 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打撈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