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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打撈業因打撈沈船或物資須使用爆炸物時,應將爆炸物之品名、規格、數 量,詳細記載於出入港報告單之裝載貨物欄內註明,並檢附證明於「人員 進出港報驗登記表」之檢附文件欄內。 打撈業使用爆炸物,應按月填具打撈實際進度及爆炸物使用量報告表送當 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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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