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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打撈業,指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之事業。 於商港區域內及其管轄地區從事打撈業,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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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