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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商港法及本規則有關打撈業之管理及其處罰事項,交通部得委任當地商港 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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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