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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打撈業,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連同登記費新 臺幣一千元,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申請許可,發給許可證,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 二、代表人基本資料。 三、經理人名冊。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五、營業計畫及營業收支概算表。 六、打撈設備明細表。 七、船舶國籍證書及非自有船舶之租傭契約書。 八、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及僱用合約書 (含勞保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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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