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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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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打撈業申請許可時,其設備及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最低基準之規定,並 經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查驗核對,作成紀錄一併核轉。 打撈業最低設備基準如下: 一、起重能力三十噸以上起重船一艘。 二、潛水工作船二艘。 三、潛水工具四組。 四、潛水衣四套。 五、抽水機二台。 六、抽砂機二台。 打撈業技術人員資格基準如下: 一、配合前項最低設備基準,僱用具有職業潛水證照之打撈技術人員至少 四人,其中一人須具備乙種潛水證照。 二、打撈業技術人員之體格須經公立醫院檢查乙等以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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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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