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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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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3條
機關辦理採購,於不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及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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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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