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 第4條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商後,訂定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前項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得依機關之性質分別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