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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6條

機關傳輸決標結果之資訊予主管機關時,應標示得標廠商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應標示得標廠商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機關向中小企業採購,而未能依前項規定傳輸決標資訊予主管機關者,至遲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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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