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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5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經濟部就機關查詢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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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