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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4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或 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 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 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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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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