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5條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其購置之設備或技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內訂購,並於訂購日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 定期限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經濟部申請延期,其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應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經濟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申請投資抵減證明時,應註明設備預定安 裝完成日期。 三、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前款證明文件及購置 成本之原始憑證影本,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 稅額。 前項第一款之訂購時間,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以輸入許可證之申請日期為準;免輸入許可證 者,以足以認定購置該設備之銀行簽發信用狀、付款交單、承兌交單 、結匯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如無上述證明文件者,得以 該設備裝運日期或進口日期為準。但經由代理商、經銷商、貿易商或 租賃公司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者,以買賣契約或融資租賃契約之簽訂 日期為準。 二、購置國內產製之設備:以買賣契約或融資租賃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三、購置技術: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之交貨時間,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以運抵我國輸入口岸之日期為準。但經由代理 商、經銷商、貿易商或租賃公司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者,以運抵批發 業、零售業或技術服務業營業處所之日期為準。 二、購置國內產製之設備:以運抵批發業、零售業或技術服務業營業處所 之日期為準。 三、購置加油站自動化設備、防治污染設備、資源回收設備附有土木、水 電工程者:得以土木、水電工程完成之日期為準。 四、購置技術:以價款交付日期為準;其採分期付款者,以第一次交付價 款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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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