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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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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