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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9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及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覆審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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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