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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第10條

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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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