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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第9條

證明服務成績優良,應依左列規定,繳驗有關證件: 一、在政府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經備案之附屬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者 ,應提出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 核證明。 二、在民營事業機構服務者,應提出原服務機構出具之成績優良,並經法 院公證之證明。 前項證明之內容包括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 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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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