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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任 職、離職證件或服務證明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 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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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