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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聘 書、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講師證書,及講授主要學科之學校證明 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 績單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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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