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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公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省(巿)技師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合併,並申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定,依科或聯合數科組織全國性公會。 已合併省(巿)技師公會組織全國性公會之科別,除該全國性公會決議解散外,不得再於省(巿)行政區域內成立該科技師公會。 第一項經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其賸餘財產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定後,歸屬於該全國性技師公會;財產之移轉,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二、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三、移轉之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四、不動產之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合併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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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第25條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第26條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但同一組織之行政區…第27條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第29條各科或數科之省(巿)技師公會三個以上,得發起組織該科或數科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30條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二條技師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第31條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第32條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二、公會之任務。三、會員之入會、退…第33條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一、章程變更。二、會員名…第34條技師公會每年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第35條技師公會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報請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第36條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第37條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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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