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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57條

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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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