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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9條

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 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一、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齊一測試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試題疑義之處理。 六、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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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