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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應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及報名 表 (副表) 函送各試務辦理單位。 試務辦理單位應先核對主管機關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報 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名冊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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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