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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28條

密件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密」字,其送存、受領、廢棄等,應備秘密 資料處理簿,紀錄收發文日期、廢棄日期,資料名稱、份數、受文單位及 發文單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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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