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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邀集直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職業團體 、專業團體、學校、事業機構等相關單位舉行研討會,商訂並通過新年度 技能檢定計畫,該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檢定之梯次、職類及級別。 二、各梯次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日期。 前項第一款選擇辦理檢定之職類及級別原則如下: 一、配合經濟發展、技術升級或大眾安全、衛生環保需要之職類。 二、配合各有關法令及各業管理規則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之職類。 三、各行業及有關機關團體建議之職類。 四、該職類歷年報檢人數之多寡。 五、該職類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是否完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商訂通過之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分別函請直轄市政府等 有關單位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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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