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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4條

直轄市政府於獲悉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後,應即邀集就業服務中心、職業團 體、專業團體、學校等相關單位商訂當年度技能檢定實施計畫,該計畫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名及學科測試地點。 二、簡章、報名表及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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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