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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 第7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7條
下列單位得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承辦研習職類之術科試務辦理單位。 二、研習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編 (修) 訂及學、術科命題委員服務單位。 三、研習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評鑑合格之單位。 四、設有與研習職類相同或相關科別之職訓機構或學校。 五、具有與研習職類相同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六、與研習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七、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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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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