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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3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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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