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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4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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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