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51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1條

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七、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八、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九、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十、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十一、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十三、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