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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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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