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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57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條
、
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二十七條之一
及
第五十一條
,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十一條
及
第五十二條
,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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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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