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