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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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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